铃木绫子唱完这首,眼看古美门律师还在发呆,没说停下,她也只好继续唱下去了。
没人打扰她,三木律师正在紧急和葛西智沟通,后者已经有点想私了了,但三木律师不同意。
法官也是在暗自思索,音乐界的抄袭代笔屡见不鲜,他作为司法人员是没少见的。
但像今天这种案例也是有些新鲜,针对一首高水平的涉嫌抄袭的歌曲,自称原作者的人拿出大量同水平的作品作为证明,是否考虑作为判决的参考呢?ωωχsΠéω.
进一步而言,如果原告方能拿出和争议作品,同水平,同风格,看上去就像是同一人创作的歌曲,而被告方却做不到,是否能作为证据呢?
现有的规定来看,作品创作思路和创作过程描述、创作底稿和原件、合法出版物,以及首次发表的相证据等等都是可以当做直接证据的。
那么按照争议作品的风格水准,拿出同类型作品,或许也应该像创作思路和创作过程描述一样采纳。
唱完一首的铃木绫子见古美门律师没喊停,法官也在思索着什么,只好继续唱下去。
《曾经我也想过一了百了》
“曾经我也想过一了百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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